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 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 3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 310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黔黨辦發 [2017] 41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普通高校畢業生是指貴州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院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全部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中央部屬院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就業服務的,由其畢業院校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各市(州)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就業服務的,按各市(州)的相關政策執行。
省外非部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到我省基層單位就業服務的,不屬于本細則實施范圍
第三條 從200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省內基層單位就業服務,在基層單位連續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補償;在校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含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農村信用聯合社發放的由政府貼息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其貸款本息由國家實行代償(以下簡稱“學費補償代償”)
第四條 基層單位是指: 我省縣以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社區),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場地地處我省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各市(州)、縣(市、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各縣城關鎮
不屬于學費補償代償范圍。
貴陽市六城區(南明區、云巖區、烏當區、白云區、花溪區、觀山湖區)和遵義市兩城區(匯川區、紅花崗區),以及貴安新區和縣級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新區、園區等,大學城、職教城等屬縣級及以上直管單位,艱苦行業非一線工作崗位,不屬于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范圍。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愿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我省普通高校畢業生申報學費補償代償服務期滿3年的時間界定為當年的9月30日以前。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省內基層單位就業服務,超過畢業生就業過渡期2年及以上的,不屬于學費補償代償范圍。
第六條 對到我省基層單位工作獲得學費補償代償資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采取3年服務期滿后一次性學費補償代償的辦法。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學費補償代償。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學費補償代償。已享受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和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畢業生,不再享受學費補償代償政策。在校期間已部分免除學費的畢業生,應扣除已免學費,再據實實行學費補償代償(不高于6000元)。
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產生的助學貸款本息,由學生本人按期支付償還給銀行,待畢業學校收到財政撥付的助學貸款代償專項資金后,再將國家財政代償的本息發放給畢業生本人。
到基層就業服務畢業生的助學貸款代償利息從本人參加工作當年起計算,截止到參加工作滿3年止。
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提前還清貸款的,提前還款所支付利息低于服務期應付利息的,按實際支付利息代償;高于服務期應付利息的,按服務期應付利息代償。普通高校畢業生未按時還款所產生的罰息不代償。
第八條 普通高校本科、專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的學費補償代償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九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管理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工作。
第十條 普通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本校學費補償代償的具體實施管理工作。每年5月底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學生申請材料:
(一)《貴州省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附8-3); 《貴州省省屬普通高校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考核表》(附8-4);
(二)基層就業服務單位分年度考核表復印件(需加蓋考核單位公章確認) ;
(三)單位聘任合同書及招考錄用文件復印件(需加蓋人事部門公章確認)。
第十一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對普通高校報送的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材料進行審核后,將審核情況通知學校,并將有關審批文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根據此項工作實施情況下達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專項資金至學校。省屬普通高校于每年年底前將資金代為償還給普通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普通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二條 普通高校要建立與就業服務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主動了解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的工作服務情況以及向銀行正常還款情況。要專門為獲得學費補償代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 普通高校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學費補償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的學生,當年不得申請享受學費補償代償政策。
第十四條 各市(州)要參照本細則規定,制定吸引和鼓勵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服務的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前期發布文件中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8-3.貴州省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8-4.貴州省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考核表.
特別說明:貴州省省屬普通高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是根據國家和貴州省相關資助政策文件編寫,其隨著國家和貴州省資助政策的改變會發生相應變化。
文 李 易
圖 李 易
責任編輯/高鈺欣
一級審核/杜華敏
二級審核/陳 樺
三級審核/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