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院新增資產的使用管理,培養學生養成愛護公物設施的良好習慣,明確損壞公物設施的賠償主體,降低學院維修成本費用,根據“誰使用、誰管理,誰損壞、誰賠償”的資產管理原則,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公物設施包括:
(一) 資產管理不登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學院固定資產的物品或設備。
(二) 學院為滿足學生需求而提供的公共區域的物品或設備:建筑物、供排水設施、供電設施、通訊設施、消防設施、教育設施、文化設施、綠化設施、衛生設施、體育設施、娛樂設施等。
(三)因新校區建設而新購置的安防、教育、教學設施用品。
第二條 以下設施不屬于本辦法所轄范圍:
(一)學院分配給個人使用及個人借用的儀器、圖書等公物。
(二)學生上課、實驗、活動使用的工具、刀具、材料、儀器、圖書等公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物設施如有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由具體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維修或采購計劃,經相關部門審核和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采購或維修、更換。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公物設施如在保修期內非人為因素損壞的或超出保修期屬自然老化破損的,不在賠償之列。
第五條 公物設施損壞事件發生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經查明非故意損壞的,按附件《公共物品損壞賠償價目表》所列價格進行賠償;如查明屬人為故意損壞的,按所列價格二倍進行賠償。
第六條 公物設施損壞事件發生在宿舍或教室而無法查明事實經過、不能認定責任人的,由宿舍或班級全體人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和賠償款。
第七條 公物設施損壞事件發生在公共活動區域且無法認定事實經過和責任范圍的,由公物設施管理職能部門向信息中心等部門提出增加或調整監控設施的建議,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八條 公物設施損壞后的維修和更換請求由該設施使用管理部門提出報后勤處,賠償款由責任人所在系部和損壞的公物設施管理職能部門共同向責任人追繳,錢款交至后勤處。
第九條 后勤處在收到維修或更換請求及賠償款后,應在48小時內做出答復,并盡快組織人員進行購置維修更換或聯系公物設施的生產廠商提供貨源。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如與校規(2013)5號《關于印發貴航高級技工學校學生宿舍床、衣柜、教室課桌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生沖突時,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