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院食品安全管理,預防學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拒不整改的處以200一1000元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或工作佩戴首飾和涂抹指甲油。
2、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而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按人數處罰。
3、冷藏食品的包裝袋未按規定使用無色透明的食品袋、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清理庫存時進行生熟分開,引起食品交叉惑染。
4、使用食品工具未有功能標識的。
二、未按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處以200元——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定期清洗設施設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單,違反此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一一500元罰款。
五、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如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質期食品、腐敗變質、霉變生蟲等食品。違反此規定處以1000一2OOO元處罰。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進行處置、報告或毀滅證據的,除賠償患者的所有費用外,處以3000一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承擔相應的國家法律法規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